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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昨天今天和明天-【zixun】

发布时间:2021-10-12 17:20:16 阅读: 来源:旋涡泵厂家

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中国页岩气网讯:1996年5月17日,中联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产品分成合同为对外合作模式,1997年研究制定出煤层气对外合作产品分成的标准合同并经原外经贸部批准。中联公司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用3年左右时间审核、规范了绝大部分老合同和协议(最后一个老合同于2003年规范完毕),不仅使煤层气对外合作合法化、规范化,维护了资源国的主权和利益,也有效保护了外国合作者的权益,增强了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信心和力度。

1998年元月8日,中联公司与美国德士古公司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合作开发安徽省淮北煤层气田的产品分成合同,成为我国第一个煤层气开发对外合作合同。原国务院总理李鹏、副总理邹家华及相关部委领导出席签字仪式。

截止到2009年年底,中联公司共与20家外国公司签订了30个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同期执行的22个,合同区面积约3.9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登记煤层气勘探区块总面积65%。在上述合同区,截止到2008年底共完成钻井471口,包括26口水平井,16个项目的联合地质研究,15个先导性开发试验井组,2个合同区取得煤层气采矿证,累计产气量1.49亿立方米,累计总投资超过5亿美元。

中联公司的潘庄对外合作项目2013年共有45口水平井排采生产,41口井产气,日产气量70余万立方米,截止到11月底累计产气1.33亿立方米。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潘庄项目ODP(总体开发方案),成为我国煤层气对外合作第一个获准开发项目。2013年11月,中联公司按合同开始正式为合作项目投资,也是中国煤层气对外合作首次进入中、外共同投资开发期。2014年,潘庄项目预计增钻34口水平井、6口丛式井、20口定向井或直井,投入预算6.16亿人民币,年产气量2.8亿立方米。

通过对外合作,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取得长足发展,包括丛式井钻完井技术、多分支水平井与U型井钻完井技术、多分支水平井主支下筛管技术、U型井水平段分段压裂技术、深煤层气水平井完井技术等。

我国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起步较早,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独享对外合作专营权,到2010年中石油、中石化和河南煤层气公司正式作为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试点单位,迄今为止历经近18年。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作为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产业发展初期的巨大作用和贡献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在美国煤层气开发成功的鼓舞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简称UNDP)资助我国开展煤层气资源评价和地面及井下煤层气抽采项目。一些外国企业和机构也看好中国煤层气资源开发和市场前景,踊跃涉足中国的煤层气开发。1996年以前,煤炭、地矿部门和地方政府与7家外国公司签订了12个区块、15个开发煤层气的合资、合作合同或协议。

这些合同或协议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由于多头对外,对外合作局面混乱: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合同、协议五花八门,极不规范;有的在同一区块,不同单位分别与外方合作,竞相压价,内讧迭起;有的外企大量圈占区块而投入工作量极少,使资源闲置与浪费;有的协议、合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甚至与法规抵触;甚至有的私自在军事禁区等不宜对外合作的地区勘探,危及国家安全……

1996年前后,国务院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确定煤层气对外合作的大政方针:“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为防止多头对外,损害国家利益,有必要对煤层气对外合作实行专营”。国务院因此批准组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联公司),同时授予中联公司对外合作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在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初期,对外合作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并作出了突出贡献。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钻探地面煤层气井247口,中联公司钻井198口。中联公司勘探费用中,对外合作占70%左右,管理费用80%以上来自对外合作收入。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钻各类煤层气井615口,累计投资约24亿元人民币。同期对外合作完成各类煤层气井累计270口,总投入约18亿元人民币。

初期进入我国煤层气领域的外国公司,从世界著名的雪佛龙、德士古、菲利普斯、阿科、阿莫科、壳牌、必和必拓、BHP公司到中小油气和煤层气公司,分别来自世界上煤层气开发技术最先进的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他们把已经实施并获得成功的欠平衡钻井技术、多分支以及单分支水平井钻井技术、U型井钻井技术、以及其他先进完井技术带到中国。同时培养出大批煤层气专业人员,目前我国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相当部分技术和管理骨干都接受过对外合作项目的专业培训。

近期发展主旋律及不谐音

2007年9月,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增加若干企业试点授予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专营权。2010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增加中石油、中石化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三家,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块内与外国企业开展开采煤层气资源的试点工作。至此为止,我国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结束了中联公司独享专营权的历史。2008年5月,国资委批准中联公司股权调整,中石油撤股。中石油在分得的原中联公司区块范围内,接管11个对外合作合同。

在2010年至2013年的四年中,煤层气对外合作发展和进步仍然是主旋律。此期,对外合作新钻各类煤层气井约690口,总投资7.6亿美元,大大超过2009年底以前11年对外合作投资的总和。对外合作区块获得国家批准备案的煤层气探明储量1571亿立方米,其中中联公司有6个对外合作项目获得探明储量共计为771亿立方米,占同期该公司获批总探明储量(1185.26亿立方米)的65%左右。煤层气业界认为,中联公司对外合作宿南项目在两淮构造粉煤区获得31.58亿立方米探明储量,具有标志性意义。

2006年以后,国内自营煤层气开发提速,特别是2009年至2012年,全国煤层气井数以3000口/年的速率递增,探明储量平均每年增加近1000亿立方米。反之对外合作项目钻井数最近4年总和仅占全国年度钻井数的不足三分之一,探明储量所占比重也较低。与自营开发相比,对外合作的前进步伐明显滞后,已从2005年以前的举足轻重地位,逐步退居近些年的次要位置。

2010年至今,仅中石油与壳牌签署山西省临汾-大宁油气(含煤层气)合作开发协议,除此之外,4家享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公司均未签署新的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中石化、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公司仍无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

初期与我国合作开发煤层气的世界著名油气公司先后转让或撤出,主要原因是国外现有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在中国应用效果欠佳,预期开发经济效益差。最早签约合作开发淮北项目的美国德士古公司,经过几年的勘探,钻井15口,其中3口参数井,12口排采井,投资约2000万美元。德士古公司分析淮北区块预期单井产量1500立方米左右,考虑当时的气价及成本,单井产量5000立方米以上才有开发价值。出于利益和战略原因,德士古公司最终决定2005年退出。

2010年至今,除壳牌公司以外,对外合作项目的外方都是外国中小企业,资金和技术实力相对薄弱,对外合作项目也出现各种情况。一些外国合同者与时俱进,双方协商按国家要求修改合同,制订新的工作计划,加大投入。一些外国合同者由于实力原因进退两难,持币观望,只完成合同规定的最低义务工作量和投入。还有少数外国合同者多年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工作量和投入,又不愿和中方协商按国家政策修改合同,利用旧合同缺乏有效制约的弊病,占着区块不作为。甚至有个别外国合同者利用中方管理领导人员工作经验和程序的失误,无理要挟中方,给煤层气对外合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也给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对外合作项目的外国合同者多次转让项目,或者套资退出,甚至利用合作区块谋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煤层气对外合作抹黑。

迫于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压力,对外合作项目的中方也出现在未与外国合同者充分协商,双方共同制定工作计划的情况下,在合作区块单独施工作业的现象,引发争议和不协调。

凡此种种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不谐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煤层气对外合作的形象,甚至有人误解煤层气对外合作拖了我国煤层气产业的后腿。

展望未来——对外合作不可或缺

目前,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处于产业化的初期阶段,达到建成年产气500—600亿立方米的完全成熟的煤层气产业的目标任重而道远。勘探、开发投资需要数千亿元人民币,加上输送、利用总计近万亿元,必须采取包括吸引外资在内的多种融资渠道。

我国油气矿权面积420多万平方公里,煤炭矿权面近20万平方公里,煤层气矿权面积仅5万多平方公里,煤层气资源评价区面积38万平方公里。目前,不乏投资煤层气产业的中、外企业,这种“粥少僧多”的局面,不利于有技术、有资金的外企投资我国煤层气产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挖掘煤层气资源潜力,为对外合作创造资源平台。

由于缺少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历史原因,我国煤层气对外合作初期外方合作者进入门槛过低,违约制约机制又不完善,由此产生若干弊病;对外合作区块面积占总区块面积34%以上,而常规油气对外合作区块面积仅占总面积1%左右,对外合作区块面积过大,影响、限制了自营开发,不易形成自营项目与对外合作项目的互相促进与提高,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我国煤层气产业的自主发展;区块退出机制缺乏刚性、有效,没有形成外国合同者在勘探期的常规性退割区块;尚未形成依法有效的清退和终止合同的机制,致使在现有对外合作区内,应该退出的不合格外国合作者清退难,有实力的外国合作者进入更难。

随着政府财政补贴等经济扶持力度的加大,以及煤层气开发技术的逐步突破,外国合作者投资的积极性将显著提高。特别是获得探明储量、已进入开发期和即将进入开发期的对外合作区块,中、外双方应当更加密切合作,取得最佳效果。通过友好协商,可以改变勘探期外方单独投资、作业的形式,采取联合作业或中、外分区作业,加快进度。在长期煤层气对外合作中,出现个别外国合同者不按约定投入,违规违约也难以避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我们要研究、制订出更加明晰、具体的法规,有效维护资源国权益,打击违规、违法、违约、投机外商。

我国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取得矿权后,要经过国土部门前置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征省、区和军事部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开放区→商务部批复合同,平均每个项目审批时间一年半,最长历时三年半。最近,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商务部不再审批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其他政府审批也将进一步简化。这将有利于煤层气对外合作的开展。

涉外无小事,煤层气对外合作不仅是商业问题,也涉及国家利益、外交和军事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国际事件和法律纠纷,不容小觑。国家应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同时明确煤层气对外合作的立项规定和程序、监管内容和办法,如外国合作者的资质、对外合作的规定和要求、保密制度、建立合同备案及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等。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正在研究适用复杂资源条件的煤层气开发技术,并取得一些科技成果。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要从初期重视外资转向引进技术为主。

目前,煤层气对外合作模式单一,将来应当尝试技术服务、租赁、合资,煤矿区、开发区一体化等对外合作模式,还可以像常规油气一样,走出国门开发煤层气。我国的煤层气对外合作将依托国家优惠经济政策,以法规合同为依据,双赢互利为原则,加强科技进步为措施,加大投入为手段,加快发展为目标,在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中继续作出重要的贡献。

(作者为国家能源咨询委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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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是我国第一个进行对外合作的国内石油公司,也是我国主要通过对外合作成长壮大的成功典范。在合作初期,我国海上石油技术和管理力量薄弱,又缺乏资金,大部分区域开放对外合作。通过利用国外的风险资金投入及引进先进勘探技术和方法,为自营勘探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从发展初期,海上油气田发现与开发以合作项目为主,逐渐自营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外合作和自营项目齐头并进,最后自营开发成为主导。经验证明,坚持对外合作与自营开发并举“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也是实现我国煤层气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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