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划出13条师德红线有偿补课等行为将被严惩
中安在线讯据安徽商报报道,3月19日上午,合肥市举行师德师风建设新闻发布会,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合肥市教育局同时公布了配套制定的3个“办法”和1个“清单”,即《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合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和《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这组堪称“史上最严”的“1+3+1”师德文件,为合肥中小学教师日常工作和行为划清了师德“红线”和行为“底线”。
《实施意见》是师德师风的“路线图”
“《实施意见》将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强化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合肥市教育局局长王杰才说。
据介绍,《实施意见》共四个方面14条内容。指导思想明确强化教师“四个责任”(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自觉承担“三个传播”(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做到四个“以”,坚持“四个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成为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们工作着力点、主要责任和达成的主要目标,在于敦促广大教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师德规范、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王杰才表示。
13条“负面清单”建立个人信用记录
在《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中,总共列举了13条具体师德负面行为。包括“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等。 “合肥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目的就是明确告诉大家哪些行为是教师职业从业人员坚决不能为的,且为社会所知晓并予以监督。”王杰才表示,“负面清单”为教师日常工作和行为划清了师德“红线”和行为“底线”。
《师德考核办法》实行“四方评价”
“如果说‘负面清单’主要是注重教师内在自省,那么师德考评就是要注重外在约束和评价,让学校、学生、家长都来测评教师的师德行为。”王杰才说。
根据最新的《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合肥市的师德考评实行教师个人测评、学生测评、家长测评、学校测评四方评价机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凡有《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且情节较重的教师,其师德考核将直接定为不合格;凡是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将定为不合格,将有一系列具体处理措施。
违反师德的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凡教师有“负面清单”所列的13条行为之一的,就是违反师德的行为,就要被追究责任。根据《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为了保护教师的正当权益,该办法还就认定、查证、处分、申诉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今后,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师德师风水平。”王杰才说。
整治有偿补课内容更全面
“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已广受人民群众诟病,这次我们出台《合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对有偿补课的整治,内容更全面、程序更严谨。”王杰才说。
根据新“办法”,“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组织、推荐或者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在监督举报方面,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市级监督举报平台为“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
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1、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2、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3、违反教育等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5、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7、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或接受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8、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并按名次排座位等方式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9、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1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12、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申报、晋职晋级、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3、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记者 胡霈霖 欧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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